(2017)辽08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波诉被告李明英、张胜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波,李明英,张胜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73号原告张兴波,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李明英,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张胜佳,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张兴波诉被告李明英、张胜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拒不到庭,后原告不接电话,原告无法查找,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长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