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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齐文、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蒲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齐文,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执复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景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该公司客户经理。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永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虹,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新疆蒲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虹,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赞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虹,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齐文,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虹,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安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利,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蒲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齐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6执异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此期间,上述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永济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蒲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和齐文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超审判员  贾 洪审判员  仲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