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静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静华,王灿明,陈文超,王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02号申请人罗静华,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王灿明,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陈文超,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王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罗静华与被申请人王灿明、陈文超、王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罗静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罗静华的渝XXX**号思威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罗静华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