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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会敏与陈立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敏,陈立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96号原告:李会敏,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立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敏与被告陈立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