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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3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女,193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李某甲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李某某、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李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