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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0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迺捷与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迺捷,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民初10436号原告:林迺捷,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严良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扬,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迺捷诉被告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娄嬿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迺捷、被告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迺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人民币6,9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7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17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双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结束后的两年为竞业限制期,被告每月需向原告支付月工资的25%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2014年12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5年12月17日,被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当庭表示解除原告的竞业限制期,现要求被告按照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300元支付原告3个月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共计6,9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交大海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于2015年12月17日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当庭告知原告,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解除,被告不再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告对此知晓,原告要求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7月7日进入被告处,担任艺术人文研训中心主管职务,双方签订期限至2017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为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含保密费600元)。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补偿金额为乙方在职期间月收入的25%,竞业限制届满后,被告将停止支付该笔补偿款;原告的竞业限制期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被告可以提前终止支付竞业补偿,并视为免除原告剩余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2014年12月22日,被告以原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在2015年12月17日的仲裁庭审中当庭告知原告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7年4月13日,原告以诉请事项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2489号裁决书对上述相关事实也作了认定。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对事实争议颇大,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支付解除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当庭告知原告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原告对此是明知的,双方的争议从此时已经开始。原告应及时行使权利,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的主张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不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据,本院不再予以审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迺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林迺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