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士良与被执行人刘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邢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除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房屋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安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