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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士良与被执行人刘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邢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除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房屋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安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