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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7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7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特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下同)3500元及利息(利息待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胜波代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3600(该款项包括赔偿金3500元、利息50元、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依法划付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特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支付,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55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特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