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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青泉、王呈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青泉,王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段青泉,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王呈祥,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07)博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广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