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范文馨与曲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馨,曲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05号原告:范文馨,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波(系原告丈夫),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曲明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范文馨与被告曲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范文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馨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馨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文馨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