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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范文馨与曲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馨,曲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05号原告:范文馨,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波(系原告丈夫),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曲明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范文馨与被告曲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范文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馨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馨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文馨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