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成与执行人李国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李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男,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李国香,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陈成与执行人李国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3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住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萍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