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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成与执行人李国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李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男,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李国香,女,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陈成与执行人李国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3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住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萍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