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志明、潘爱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明,潘爱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明,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雅,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文,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彬,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上诉人黄志明因与被上诉人潘爱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黄志明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黄志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志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志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