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双云、王玉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云,王玉清,姚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双云,女,1953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玉清,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姚红霞,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王双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玉清、姚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玉清名下位于桥西区郭守敬南路永辉花园15号楼5层1单元401,1层1401车库(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