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金从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金从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643号原告:王金海,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金从兴,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余坚杰,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海为与被告金从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海于同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