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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健平与李向瑜、刘志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健平,李向瑜,刘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白健平,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李向瑜,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刘志英,女,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向瑜、刘志英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四元三角二分(包括本金一百零六万元、利息二十万二千八百一十三元三角二分、执行费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一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