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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行审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马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33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马刚,男,回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刚应缴纳罚款98665.44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3日以被执行人马刚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非法占用的6118.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77.44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74.4元;对非法占用的6118.19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97891.04元;共计98665.44元。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6)115号行政处罚,于2016年10月23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马刚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6)115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被执行人马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刚应缴纳罚款9866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政法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方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