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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春木与杨雪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春木,杨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宁春木,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0日,吉林省柳河县人,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杨雪来,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宁春木与杨雪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800元,诉讼费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2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雪来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雪来名下登记有房屋、车辆,无证券和银行存款信息。因本案标的小,且被执行人杨雪来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依法冻结杨雪来名下宁D603**号长安牌汽车、宁DH73**号吉利牌汽车户籍,无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雪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