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与被告齐某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48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职务:行长。住所地: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路。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峰,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与被告齐某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