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58奚超与花荣、强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超,花荣,强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奚超,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花荣,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强盛,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奚超与被执行人花荣、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花荣、强盛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奚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强盛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17)苏0206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6)苏0206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