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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刑更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时建国单位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173号罪犯时建国,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开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建国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九次(即2014年4月一次,2014年9月一次,2015年3月一次,2015年6月一次,2015年10月一次,2015年12月一次,2016年4月一次,2016年8月一次,2017年3月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2015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通辽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明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