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杭州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158号原告: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被告:杭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上宁巷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德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旭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