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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明兴与刘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兴,刘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75号原告:唐明兴,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澄,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兴与被告刘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兴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