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明兴与刘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兴,刘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75号原告:唐明兴,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澄,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兴与被告刘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兴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