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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奎与宋清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奎,宋清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59号原告:王文奎,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宋清斌,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王文奎与被告宋清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