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奎与宋清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奎,宋清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59号原告:王文奎,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宋清斌,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王文奎与被告宋清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