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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与孙立志、张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孙立志,张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立志,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立霞,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立志、张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立志、张立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孙立志、张立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立志、张立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