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桂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权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桂权,又叫“牛嘿”,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2015年10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吸毒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桂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桂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桂权于2017年3月2日至10日期间,在位于高州市泗水镇泗水村委会宁境村22号的自己家中,多次容留练琪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毒品。2017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林桂权和练琪被高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桂权和练琪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桂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桂权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桂权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桂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桂权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桂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桂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桂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郑祖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