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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童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童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40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航波,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童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童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