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闫诚、天津方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诚,天津方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闫诚,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方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守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2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