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马锐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刑更113号罪犯马锐国,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1999年4月27日因犯贩卖、运输假币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和田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阿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锐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9月25日起。2002年11月2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8月12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1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2020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以罪犯马锐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马锐国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马锐国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锐国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罪犯马锐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四季度、2014年二季度、2015年一季度、2015年三季度、2016年一季度、2016年二季度共获得季度表扬六次。本院认为,罪犯马锐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锐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有忠审 判 员 常喜盈代理审判员 辛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家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