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美兰与祝三群、郑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兰,祝三群,郑红卫,张芬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80号原告:赵美兰,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祝三群,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红卫,男,1966年4月18日,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芬荣,女,1965年11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兰、祝三群与被告郑红卫、张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位于西平县柏苑老干部住房楼3-××号房产(证号为:豫(2017)西平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位于西平县柏苑老干部住房楼3-××号房产(证号为:豫(2017)西平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