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鑫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谭建国、李伟、张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鑫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谭建国,李伟,张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4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00711775638A。法定代表人鲁振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08-5。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鑫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588766-6。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极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9692-2。法定代表人郭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建国,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伟,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国琴,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鑫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谭建国、李伟、张国琴的银行存款2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宁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