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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福红与苏清福、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红,苏福清,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756号原告:韩福红,男,196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苏福清,男,60岁,青铜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法定代表人:张元仁,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韩福红与被告苏福清、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韩福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福红负担。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