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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亚茹、胡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茹,胡泊,徐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茹,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胡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徐丽霞,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亚茹与被执行人胡泊、徐丽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亚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为(2017)冀05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现该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张亚茹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亚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