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高林与邓继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高林,邓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252号申请人:何高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邓继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高林与邓继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63274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存款。已查封房产被另案设定了他项权,暂不能处置变现,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执行何高林与邓继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63274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人何高林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继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邓继红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