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忠玉与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玉,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606号之一原告:孙忠玉,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田,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辉,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851227XK。法定代表人:左登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忠玉与被告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