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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忠玉与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玉,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606号之一原告:孙忠玉,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田,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辉,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851227XK。法定代表人:左登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忠玉与被告朱明辉、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