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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刚土木尔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掌政镇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土木尔,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掌政镇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4行初69号原告:刚土木尔,男,蒙古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掌政镇派出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商业街十字路口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祁元忠,该所所长。原告刚土木尔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掌政镇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予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刚土木尔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刚土木尔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土木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刚土木尔负担。审 判 长  万 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