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朱凌枫与程九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凌枫,程九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921号原告:朱凌枫。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九妹。原告朱凌枫与被告程九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程九妹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 群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