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885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任丘市。。被告:���某1,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我俩是自由恋爱。认识两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2,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跟别的女人聊天,有暧昧关系,我怀疑他有第三者,被告也承认过,因为这事我与被告吵架,2016年7月份,我与被告开始分居,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胡某2由我抚养,我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胡���1未提出答辩意见,但在2017年6月12日本院对其询问笔录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胡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2017年6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婚生女胡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2017年6月12日对胡某1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相识到结婚登记两年之久,彼此相互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去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第三者,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采信。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够充足,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