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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陈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为69531945-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号。被告:陈文斌,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文斌盗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本金及利息共计8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