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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伟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伟,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伟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伟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伟自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