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际跃、张光前破坏生产经营刑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张某跃,张光前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124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盛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跃,绰号“老跃”,男,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光前,绰号“马仔”,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洪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公司以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的行为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干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定顺、何章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代理书记员卜文军担任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及辩护人刘恩洪、周洪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跃因盛某公司在糖榨屋村河段疏浚河段侵犯其非法采砂的利益,多次组织村民阻工,造成盛某公司停产26天,经济损失赔偿846000元,毁坏生产设备价值10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组织村民非法阻止盛某公司生产,砸烂清障船玻璃2块,迫使盛某公司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日停工3天; 2、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跃带领张光前及20余村民到盛某公司清障船进行阻工,被告人张光前用河卵石砸船,后被告蚣坝镇政府及派出所干警劝离; 3、2016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跃组织几十人到糖榨屋郑家坝河段不许盛某公司进行疏浚作业。张某跃、张光前等人用石块砸烂盛某公司清障船的玻璃、操作室电脑板,并将电焊机及动力箱损坏。经物价鉴定设备损失为人民币10200元,因电脑板需送制造厂维修,致使盛大某公司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28日停工。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于2016年4月27日被口头传唤到案。 该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为了个人目的,组织他人砸毁生产设备,造成生产活动停止,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道县盛某公司诉称:2014年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道县盛某公司投资几千万元,兴建道县某河道清障项目洲背基地。被告人张某跃在原告人清障作业前一直在灌道内非法采砂,以原告人在糖榨屋村灌段疏浚灌道侵犯其非法采砂的利益,伙同其弟弟张某亮、儿子张光前、女婿左某飞等人多次组织村民阻工,造成原告人机器设备损坏被迫停工26日,其直接经济损失977135元,毁坏生产设备10200元。要求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赔偿生产设备10200元、生产活动停产的经济损失977135元,共计人民币987335元。 被告人张某跃辩称:其没有组织村民去砸设备,是村民自己去的;其没有砸原告人的设备,原告人不存在设备损失和经济损失。 辩护人刘恩洪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盛某公司是在新成地小洲子挖砂,而不是在糖榨屋村河段疏浚;3、被告人张某跃组织村民阻工造成盛某公司停工26天,损失846000元及生产设备损失10200元的证据不足,4、盛某公司非法挖砂的生产经营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人张光前辩称:2016年3月31日、4月4日其去了现场,但其没有组织人阻工、也没有砸东西。 被告人张前光的辩护人周洪波的辩护意见是:1、盛某公司的采砂行为违法,2、被告人张光前为维护本村权益的行为而不是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行为,3、被告人张光前没有组织他人阻工。 经审理查明:湖南盛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系2013年道县水利局招商引进的河道清障企业,清障范围为某河道县洲背河段,上起郑家坝,下至洲背八轮车河坝,该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办理道县河道采砂临时许可手续。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盛某公司在糖榨屋村河段疏浚河段时进行研究合法生产作业时,被告人张某跃以挖了本村的河洲为由,采用到村里各家各户喊人,并对参加到盛某公司疏浚作业现场阻工的人员发现金等方式,多次组织村民阻工,被告人张光前多渔翁积极参加阻工,造成盛某公司停产8天,经济损失赔偿175037元,毁坏生产设备价值102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父子采用到村里各家各户喊人的方式组织郑家自然村的部分村民到蚣坝镇糖榨屋村与霖铺大车村交界处非法阻止盛某公司生产,并用石头砸烂清障船玻璃2块,迫使盛某公司挖沙船停工2小时左右,事后被告人张某跃发给到现场阻工的人员每人100元现金; 2、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跃带领张光前及20余村民到新成地小洲子,以盛某公司的挖砂船挖了村里的洲子为由,阻止盛某公司清障船清障作业,被告人张光前等人用河卵石砸船,后被蚣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干警劝离; 3、2016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跃以给予每人发放100元现金的方式组织几十人,到糖榨屋郑家坝河段,阻止盛某公司清障船疏浚作业。被告人张光前等人发现盛某公司有人在挖砂船上用手机录像,并上挖砂船抢录像人员的手机。盛某公司在挖砂船上的员工被迫离开挖砂船。张某跃、张光前等人用石块砸烂盛某公司清障船的玻璃、操作室电脑板,并将电焊机及动力箱损坏。经物价鉴定设备损失为人民币10200元,因电脑板需送制造厂维修,致使盛某公司2016年4月4日停工,2016年4月7日送临海市安安五金电器经营部修复,该部于2016年4月8日修复发回道县。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于2016年4月27日被口头传唤到案。 另查明,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公司被损坏的财产损失10200元,因阻工停产8日,挖砂船每日按生产作业许可证核定量为1000立方米计算,可生产机制砂675立方米、碎石85立方米,按市场售价每立方米机制砂60元、碎石34.5元,减除制砂成本每立方米29元、碎石成本21元,实际损失175904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何某平的证言,证明张跃等人多次到盛某公司阻工,分别是2016年3月31日上午,张某跃、张光前等人纠集村民几十人到盛某公司在新成地小洲子作业现场阻工,盛某公司的清障船被迫停工2小时,后经政府部门做工作才恢复生产;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张某跃、张光前等人纠集村民二十多人到盛某公司在蚣坝镇糖榨屋村与霖铺大车村交界处作业现场阻工,张光前用钢管打烂了清障船两块玻璃,盛某公司的清障船被迫停工1个多小时,后经政府部门做工作用才恢复生产;、2015年12月21日,张某跃、张光前、张某亮等人纠集村民五、六十人到盛某公司作业现场阻工,被何某平等人打伤,盛某公司被迫停工几个小时;2015年12月13日,张某跃、张光前、张某亮等六人上清障船强行阻工,盛某公司被迫停工2个多小时;2016年4月4日14时许,其接到公司杨某光的电话,说张某跃同他儿子张光前带起许多村民到新成地小洲子去阻工。盛某公司的清障船正在那里清障挖河砂石。其就叫蒋某泉去看一下,蒋某泉与刘某林两人到了被阻工的清障船上,用手机摄下了阻工现场的视频。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辉仔”等三、四十人拿着锄头、挂耙等工具站在清障机旁边,捡起岸边的河卵石对我们公司的清障船进行打砸,打烂了清障船操控室的玻璃,解脱了前锚的钢索,无法生产,被迫停工。后张某亮、张光前、左某飞发现蒋某泉刘某林在摄像,就上清障船去抢摄像的手机,蒋某泉等人就离开了现场,张某跃等人将放在清障船的一台电焊机丢下河里,砸坏了清障船控制室的五块玻璃和控制室里面的操作台。 2、证人郑某仁的证言,证明了张某跃一般打电话通知他的女婿左某飞到场的。每次去之前,都是张某跃他们三人去喊各家各户去的,每去一人张某跃他们就发一百元钱,到现场后张某跃亲自给每个人发了一百元钱。2016年4月4日下午,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喊各家各户到新成地洲子去,说何某斌他们的挖沙船挖到村里河边的洲子,部分村民跟着张某跃来到新成地洲子阻止何某斌他们挖沙子。其到了新成地洲子的岸边,看到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等人向挖沙船喊“不准挖,这是我们的洲子”,还喊村民用石头砸船,挖沙船上的玻璃被砸烂了,挖沙船上有两个年轻的男子就用手机照相,张某跃看到了就喊上船把他们的手机抢过来,张某跃在洲子边解开了挖沙船的钢索。张某亮、张光前、左某飞三人上了挖沙船去抢手机,挖沙船上的人坐小船跑了。张光前拿了一把锤子朝控制台上的玻璃砸烂了,还把挖沙船上的电焊机推到河里。今年清明节前四五天的下午,也是张某跃其第二次参与阻工是、张某亮、张光前各家各户喊,纠集村里几十人又到新成地洲子去阻碍何某斌挖沙船挖沙,其到洲子那里时,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左某飞他们带头纠集的一些村民已经在跟挖沙船上骂了起来,张某跃他们向挖沙船上扔石头。后来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我们村民就散了,挖沙船也没有开工了,这样断断续续有个把小时。 3、证人黄某峰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1日9点多钟,其接到镇领导电话讲,“张某跃打电话给他讲盛某公司的清障船又在挖他们的洲子了”,喊其到现场去看看。其过去看见盛某公司的清障船正停在新成地洲子的河道里已经停工了。其照了相后,就跟镇领导说没有挖沙子,是挖的河道。看见张某跃等十几个人站在岸边,其就走了。下午1点多钟,因上午盛某公司的清障船的事没有处理好,他们双方都有人在那里怕打架子,叫其同派出所的人过去看看。其与蚣坝派出所何付文等人一起去处理。到现场后,看见张某跃、张某亮、张某跃的老婆、张光前,左某飞等几十个村民在那里,张某跃讲,“他们现在这里挖,以后会把我们的田地挖崩了,现在就不给他们挖”。其就做张某跃等人工作,并告诉张某跃等人盛某公司清障是水利局许可的,是为了清除河道乱堆的砂石,有什么事要水利局来处理,不要自己去砸东西阻工。这时就看见张光前从岸边开一艘小船过清障船去,看见张光前拿起石头朝清障船砸去,他砸了就开起船走了。2015年12月30日9点多钟,镇领导接到盛某公司负责人何某斌的电话讲张某跃带人到他们的清障船上砸了东西。喊政府派人去看看。其到了洲背码头就会同水利局河道整治办的陈某大等工作人员,一起到清障船作业的现场,其等人到清障船上,清障船已经被迫停工了。清障船控制室的右手边的玻璃被砸烂了两块,每块玻璃约一个平方,被阻工有七、八个小时。 4、证人陈某大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1日13点多钟,其接到水利局局长黄某请的电话讲张某跃带起几十个人到盛某公司清障作业的地方阻工。喊其等人去处置一下。到了那里后,所有的人都走了,其看了一下现场,都是在开采范围内作业,盛某公司的清障船也停工了。蚣坝派出所和蚣坝镇政府也去了人处置张某跃阻工的事。2015年12月30日上午8点多钟,其接到水利局的通知。盛某河公司的清障船上为了采砂有人打架。其到了洲背码头,盛某公司的员工就讲有一伙人到他们正在作业的清障船上砸东西,其等人到现场去看了清障船作业的地方,看见一艘运砂船上有十多个人离开了。我们到了盛某公司的清障船上,船已经被迫停工了,清障船控制室的右手边的玻璃被砸烂了两块。当时蚣坝镇政府的黄某峰也去了处置这件事。过了几天,在洲背码头找到张某跃的儿子张光前,其喊他们不要去阻工,张光前的态度很不好,就喊张光前把他的采砂船停工,不要采砂了。是非法的,并下了一个停采通知。 5、证人刘某林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下午3点多钟,其与蒋某泉等八个人正在新成地洲子挖沙,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左某飞带了四十来人拿着锄头、棒棒、刀来到其公司挖沙的洲子上,张某跃、张光前等人喊其公司的挖沙船停工,其就与张某跃等人讲道理,“如果你们叫我们停工,必须请示相关部门,我们才能停工”。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左某飞等人讲,你们再不停工,我们就打死你们,要不然喊你们老板过来。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小飞就带领人用洲子上的石头打挖沙机和员工。然后其就用手机拍照录视频,没录到几分钟,挖沙机的玻璃被打烂了,还有几个同事也砸到了,挖沙船受到了损伤,无法正常开工。其等人就开运输船回公司,张光前带人拿着刀、锄头,棒棒已经在盛某公司里,其看他们很多人又拿着东西,其与蒋某泉开车出去了,后被张某跃叫来的人在前面堵住了,其与蒋某泉就下车往山上跑,前面有六七台车,下来二三十个人同张光前等人拿着刀、锄头、棒棒在后面还喊“要搞死我们”,蒋某泉在跑后面就被人打了几棒棒。其跟蒋某泉被逼下河里游水逃跑,其看到左某飞、张光前、张某亮三人拿着木棒下河追打,在河里蒋某泉又被他们三人用棒棒打了几下,其被水推下去了就跑了,蒋某泉被那些人给围着又被打了几下,头部还出了血。2016年3月31日下午,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小飞带了二三十个人过来叫公司的船不要用挖沙机挖沙子了,其与张某亮讲道理,张某亮等人就用石头打运沙船,打了几下,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张某亮他们看派出所的人过来了就没有打了。 6、证人蒋某泉的证言与证人刘某林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何某新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下午3点钟左右,张某跃和他弟弟张某亮、张某跃的女婿、张某跃的儿子“马仔”还有他们村的村民30多人,跑到盛某公司挖沙机旁边的河道上指指点点,然后张某跃、张某亮、“马仔”、张某跃的女婿等人,就用石头砸向挖沙机,其和胡某友就跑到操作台跑到挖沙机下层去了,刘某林、蒋某泉就在操作室用手机摄像,公司挖沙船电控操作台被损坏、还有五块玻璃被砸碎。2016年3月31日10时许,张某跃、张某亮、“马仔”、张某跃的女婿就跑到河道上指指点点,其就看张某跃的儿子打电话,过了一会我就看到有20多个人来到河道上,有个身穿灰白色上衣,肩上扛把锄头气势汹汹的冲到挖沙机前和张某跃的儿子女婿用石头猛砸挖沙机,其就和胡某友躲在操作台下层,刘某林和蒋某泉就上了操作台上摄像,后派出所民警就喊住他们不要砸船,张某跃的儿子不听劝阻继续拿石头砸向挖沙机,最后被派出所民警止住了。 7、证人胡某友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下午14时50分许,盛某公司的挖沙船挖沙正在作业,突然糖榨屋村“老跃”及其儿子等几十人就来到隔挖沙船不远处的岸边,“老跃”他们一边叫其停工不要再挖沙了,一边去了三个人将在岸边固定挖沙船的钢绳保险扣剪断,致使挖沙船无法再继续挖沙作业。随后我们公司的“泉仔”过来跟岸上的人说了一些话,后来岸边的人走到靠近挖沙船很近的河滩上就开始用岸边的河卵石砸挖沙船,刚开始砸的时候岸边的人叫赶快将挖沙船移走。“老跃”与其儿子说:“砸了它”,岸边的人才开始用河卵石打砸挖沙船,在船上的工作人员全部躲起来。其等人等了约半个小时就坐公司的小船回到公司去了。前三次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四次是在2016年3月31日上午10点多钟左右,去了有几十人,其中“老跃”的儿子光头也在现场的,并叫其等人停了挖沙船的机,其就将挖沙船机子停了,停工给约2个多小时。 8、证人吴某海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下午一点多钟,其接到蒋某勇的电话说张某跃叫其等人过他沙场那帮他打架。其跟张某跃、张某跃的儿子“马仔”都认识。之后我人与蒋某勇、蒋某强、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一起到祥霖铺镇岑江渡的河边附近。到了之后,发现张某跃还叫了很多人过来,大概有30来个人。其发现这些人都带着钢管与砍刀。下午四点多钟张某跃及他的家人就从河对面过来了,过了一会有一辆车过来,张某跃就叫其等人拦住那辆车,车子被拦住后,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男子就往河边跑,矮个子的就跳河跑了,高个子的就被其他人抓住没跑脱。张某跃、张某跃的弟弟、张某跃的儿子“马仔”、张某跃的女婿“辉仔”四人就对这个男的拳打脚踢。“马仔”就将这个男的一脚踢下河,“马仔”还说淹死他算了。这个男的掉下河之后就想跑掉。张某跃的弟弟、张某跃的儿子“马仔”、张某跃的女婿“辉仔”三人每人拿根木棒就跳下河去追那个男的。那河水不深,后来那个男的就被追到了,“马仔”就用木棒打了几下那个男子的头部。后来张某跃开船过来了把张某跃的弟弟、“马仔”、“辉仔”接上了船,张某跃又把那个挨打的男子带下了船,在河边张某跃与他的弟弟儿子“马仔”、女婿“辉仔”对那个男子又是一顿拳打脚踢,其看见那个男子的头上出血了。回到县城之后,张某跃请帮忙30来个人在新雅园吃晚饭,又到九某KTV去唱歌,他还给了其与蒋某勇、蒋某强等五人每个人500元钱。 9、证人郑某亮的证言,证明其共去了三次阻工,有两次是张某跃打电话喊其回去参与阻工,有一次是张某跃通过其老哥郑某仁喊其回去的。这三次阻工主要是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左某飞组织的。我知道的三次都是张某跃联系各家各户的,每次去之前,张某跃打电话联系或者到家里去联系郑家自然村各户出人去阻工,每去一个人,张某跃就发一百元钱,如果哪家不去人,张某跃就到哪家去骂娘。后来去了的人张某跃亲自给每个人发了一百元钱的。2016年4月4日上午,张某跃打电话给其,喊其回老家又准备到新成地洲子那里去阻止何某斌的挖沙船挖沙。下午3点来钟,张某跃人以及他们纠集的几十个村民已经到了新成地洲子去阻工了,其站在洲子后面看到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左某辉等人与挖沙船上的人骂了起来,张某跃等人向挖沙船上砸河卵石,挖沙船的操控台被砸烂,还有玻璃被砸烂了。张某跃、张某亮、张光前、左某辉四人看到挖沙船上面有两个人拿手机在摄像,张某亮、张光前、左某辉就上到船上面去抢手机,后挖沙船的工人上小船离开了,张某跃等人就把挖沙船上的电焊机推下河。后张某跃叫其等追到盛某公司,那两个摄像的人已经开车准备去县城,张某跃喊了二十来人堵在祥霖铺镇那边的渡岸桥头,那两个摄像男子就弃车往右边的河边跑,张某跃等人紧追两个人。张某跃、张光前父子各打了高个子男子一木棒,那个男子打倒在地上,张某亮、左某辉两人也一起围上来拳打脚踢,后这个男子就跳下河里去,另外一个男子已经游了有十来米远了,张某亮、张光前、左某辉跳下河去追,追上就围着那个高个子男子打,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就把高个子男子带走了。 10、证人郑某明的证言与郑某亮的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黄某艳的证人,证明盛某公司被阻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日因阻工而停产3天,2016年4月4日至4月28日停产24天。 12、证人左某飞的证言,证明张某跃与盛某公司发生五次纠纷,2016年4月4日前三四天发生那次,其去过现场,那天下午3时许,其到现场后,盛某公司的挖沙机已停工了,蚣坝派出所民警已经到了现场,后盛某公司又要开工,去阻工的人要求民警阻止,民警讲他们无权要求盛某公司停工,张光前就下去向挖沙机砸了几石头,砸在挖沙机铁板上面,其也跟了下去,民警对其等人喊声不要打,张光前不听,后被其岳母蒋某凤劝了上岸。 13、辨认笔录,何某新辨认出2016年4月4日在道县蚣坝镇糖榨屋村郑家自然村河段参于阻工的人有:张某跃(老跃)、张光前(马仔)、张某亮、左某飞;郑某仁辨认出左某飞;胡某友辨认出张某亮、左某飞、张某跃。 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盛某公司挖沙船操作室五块玻璃被砸烂,电机有被石块砸的痕迹;挖沙船距河岸30米,距河滩20米。 15、道县水利局2016年4月20日现场勘验图,证明盛某公司采砂船离郑家、何家河岸55米、离大车河岸大约300米的事实。 16、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张光前左前臂擦挫伤,左手拇指擦挫伤,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蒋某泉前额部发际内创形成(创长5.5cm),多次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盛某公司因停工而造成的损失为846000元,(从2016年4月4日至4月28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日,共26天),被损物品价格10200元。 18、浙江临海皓景工程机械厂收款收据、税务发票,证明 盛某公司购买变频器电路板、调速器、仪表、修理费总价8170元;购电焊机一台价值2493元。 19、临海安安五金电气经营部于2016年4月8日出具证明,证明2016年4月7日收到盛某公司关来的挖沙船舶电气控制柜一台,修复后即日发运道县的事实。 20、盛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盛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法定代表人洪某强,经营范围为河道疏浚、砾石粉碎、销售。 21、生产作业许可证,证明道县水利局于2016年4月1日发放许可证给盛某公司,作业范围上起郑家坝,下至洲背渡口,有效期为2016年4月1日至10月1日。 22、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证明盛某公司的采砂船盛某08号及二货运船均于2013年11月23日通过检验。 23、道县河道采砂整治办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说明,证明盛某公司的作业属合法生产作业。 24、供应合同,证明盛某公司供应河沙给聚力公司、宏达公司的价格情况。 25、盛某公司出具制沙成本核定说明书,证实每立方机制砂成本为17.49元。 26、道县河道采砂整治与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7月2日出具证明,证证明盛某公司停工26天。 27、盛某公司2016年1一3月销售日报告,证明盛某公司2016年1月销售天然沙1889吨、机制沙68728.77吨、碎石10804.61吨,总销售金额3171138元;2月销售天然沙4940吨、机制沙16888吨、碎石2653吨,总销售金额780175元;3月销售天然沙1518吨、机制沙80767吨、碎石7079吨,总销售金额3505381元。 28、盛某公司2015年4月至12月销售日报表,证明该公司销售天然沙、机制沙、碎石的数量和销售金额。 29、盛某公司销售详单,证明该公司每天拖沙石的车牌号、货物名称及详细时间。 30、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与左某飞、郑某亮的通话情况。 31、道县河道采砂临时许可审批表,证明盛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办理6个月的临时采砂许可证。 32、道县公安局蚣坝派出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书面说明,证明被盛某公司砸毁的电脑主板的作用。 3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 3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的身份情况。 35、被告人张某跃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盛某公司的挖沙船挖的是糖榨屋村邻家自然村的洲子。其去阻止不让他们挖,并向道县水利局反映过多次,2015年12月21日其与张某亮、张际化及郑家自然村的部分村民到新成地小洲子上叫盛某公司的挖沙船不要挖新成地小洲子,并跟他们说新成地小洲子是其村的防护林洲子,后挖沙船停止没挖了;2016年3月31日其与几个郑家自然村的村民看到盛某公司的挖沙船挖新成地小洲子,于是自己与村民就去叫他们不要挖,盛某公司就将挖沙船挖好的裸石运走后就停机了;2016年4月4日清明节吃完中饭以后其与从外面回村里扫墓的村民十多人去叫盛某公司的挖沙船不要再挖其村的防护林洲子,去了后盛某公司还一直在挖,过了没多久他们挖沙机上去两个年轻的男子,其中有一个是2015年12月21日拿刀要砍其的蒋某全。那两个人去了后就在挖沙船上面招手要其等有上去,后有人靠近挖沙船的河滩上用河卵石砸挖沙船,当时其站在河岸上的马路边,具体有哪些人砸挖沙船的,其没看清楚,我与张某亮等人就搭别人的摩托车下了其的沙场。后其等人又到了祥霖铺欧家村去追蒋某全,因为他2015年12月21日拿刀将我追下了河。每次去阻工都没有人组织,都是自己去的。 36、被告人张光前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4月4日中午1时许,其在家里听到有人喊盛某公司的挖沙船在郑家小洲子那里挖沙子,全村村民都去小洲子那里去阻止挖沙船挖郑家的小洲子,其到现场时全村的村民都已经到了,要求挖沙船停止挖沙,挖沙船仍然继续挖,这时有些村民就向挖沙船上扔石头,后来其父张某跃和其叔叔张某亮认出蒋某泉是2015年12月份打伤其叔叔张某亮其中的一个人,其父叫其马上去洲背渡口那里等着蒋某泉他们,让其伺机抓住蒋某泉不让他逃跑,后来其就在洲背渡口等着,等了约一个小时,其父打电话告诉我说“蒋某泉他们下去了,还带了几把砍刀,你注意下”,蒋某全等人看见我们来了就跑。自己就与他人人追到蒋某全,后来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这次我们没有打坏挖沙船上的东西。去阻止盛某公司挖沙的有:郑某书、周某云夫妇、郑某喜、郑某喜夫妇、郑某生、张某福、张某亮、张某跃、郑端喜、孟四妹。反正全村在家的都去了。清明节前三四天,其在挖沙船上看见村民聚集在郑家村小洲子阻止盛某公司的挖沙船挖沙了,其开船也来到该洲子参与阻止盛某公司的挖沙船挖沙子,我们来到洲子后,村民喊挖沙船停机,挖沙船的员工就停机了,过了十多分钟蒋某泉和两名男子上了挖沙船,蒋某泉说“给我挖”,挖沙船又继续挖沙子,蒋某泉还拿手机摄像,村民又向挖沙船喊话,喊他们停下来,但是他们没有停下来,一直在挖沙子,挖沙船不知什么原因就停机了,后派出所民警和其等人谈了有十多分钟,挖沙船又开始挖沙子了,其就往挖沙船上扔石头,石头打在挖沙船的铁上,后其母亲和我妹夫左某飞把其喊到岸上来。还有一次是去年12月份,其父张某跃、叔叔张某亮和村民来到郑家村小洲子也是去阻止盛某公司在小洲子挖沙子,阻止挖沙子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等其到那里时,我看到我叔叔躺在地上不动,我把他背上岸叫救护车送往医院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跃以盛某公司在糖榨屋村河段疏浚河段时,挖了本村的河洲为由,采用到村里各家各户发动,并对参加现场阻工的人员发现金等方式,多次组织村民阻工,砸毁生产设备,造成道县盛某公司河道疏浚作业停止,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光前积极参加阻工,并在阻工过程中破坏生产设备,殴打作业人员。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跃及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跃没有组织村民去砸设备,是村民自发去的;原告人不存在设备损失和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辩解意见和被告人张光前及辩护人提出“2016年3月31日、4月4日被告人去了现场,但没有组织人阻工、也没有砸东西”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多次组织村民阻止道县盛某公司在河道内疏浚作业,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佐证,故对该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光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光前是为了维权,盛某公司的行为违法”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盛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疏浚公司,手续齐全,职能部门认定该公司系合法生产作用业。被告人张某跃的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张某跃组织村民阻工造成盛某公司停工26天,损失846000元及生产设备损失10200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盛某公司因二被告人及其组织的人员的破坏行为导致机械上电脑主板损坏,需要送厂家修复,实际误8日,经济损失1759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公司要求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赔偿财产损失费10200元、因停工造成经济损失977135元,共计人民币987335元。对有发票和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即交流弧焊机一台、动力水箱散热器一台、铝合金窗玻璃六块、变频器电路板一块、调查速器一台、仪表按钮及监测仪表二套共计人民币10200元。要求赔偿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花977135元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应按实际损失175904元计算赔偿数额。据此,对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张光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跃、张光前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道县盛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0200元,赔偿因阻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5904元,合计人民币186104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道县盛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何干祥 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 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卜文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