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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际国、陈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际国,陈学英,陈信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杨际国,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学英,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信娇,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际国与被执行人陈学英、陈信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学英、陈信娇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