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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俊安与周登游、王银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登游,王银欢,万星星,鲍俊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登游。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欢。上诉人周登游、王银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星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俊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沙,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登游、王银欢、万星星因与被上诉人鲍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关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登游、王银欢、万星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智勇审 判 员 周栋才审 判 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立东书 记 员 李 洁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