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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09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孟某,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呼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