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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娟、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刘海峰,周文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娟,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凤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周文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峰,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崇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乐舟美术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刘海峰、周文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