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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勇萍与吴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勇萍,王军,黄璐璐,王前忠,汪琼,吴超,汪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18-8号申请执行人:江勇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黄璐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前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琼,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吴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俊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超银行存款2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