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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延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08号原告: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晓岗,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田延安,男,汉族。原告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延川县广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