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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1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某某1,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1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领取了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张某某1银行存款325.3元。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某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学军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谯 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