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赫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8号原告:赫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被告: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萍,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丽,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赫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退回原告200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