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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德虎与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虎,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23号申请人:王德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建发,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秀华,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朱建发妻子。被申请人: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新兴产业示范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德虎与被申请人朱建发、杨秀华、陕西华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王德虎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52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秀华持有的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价值70万元),申请人王德虎以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秀华持有的陕西三丰食品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价值7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