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翟某、章文美扶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章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章文美。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与被执行人章文美扶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 前 平审判员 王振��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